关于勉县办理养犬登记的通告

勉县发布2023-12-06 11:16 2923阅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文明和谐的市容环境,根据《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勉县养犬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现将勉县养犬登记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在该县行政区域内实行犬类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和年检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应当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狂犬病免疫证,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

二、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

(一)勉县重点管理区域:该县城市开发边界内全部区域(咸河以东、堰河以西、新108国道以北、十天高速以南),武侯镇武侯社区四组、五组,元墩镇龙湾景区。

(二)全县重点管理区域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一般管理区域可以参照重点区域执行,严格落实栓养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办理养犬登记流程及所需要提供材料:

自取得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犬只免疫证明15日内,携带犬只和相关证明材料到犬只饲养地公安机关免费办理养犬登记。

(一)个人办理养犬登记:(1)养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2)犬只的3寸彩色照片3张(侧身、正脸各1张,全身站立2张);(3)村(社区)出具的具有固定居所的证明;(4)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犬只免疫证明;

(二)单位办理养犬登记的:(1)单位书面申请材料;(2)单位主体资料证明;(3)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专职看管犬只人员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4)养犬的安全管理制度、养犬设施印证资料(犬舍、犬笼和围墙等圈养设施的文字及照片)。

盲人、肢体重残人饲养的导盲犬和助残犬办理时需提供残疾证。

四、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违反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数量的、饲养禁养犬只的、未办理养犬登记证的、携带犬只外出未为犬只佩戴标识的、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饲养犬只进行免疫的、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七款规定养犬人未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影响环境卫生的等行为,分别由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城市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按照《汉中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处罚、处置。

勉县犬只管理办公室

202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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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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