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坪县人民政府02-02 15:53 5605阅
佛坪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佛坪县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平衡和林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发布森林防火戒严通告。
一、佛坪县森林防火戒严期为2024年2月1日至4月30日。
二、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禁令:
(一)严禁在野外生火做饭、生火取暖、乱扔烟头、烧荒、烧地边、烧灰积肥、上坟烧纸焚香、燃放烟花爆竹、炼山造林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同时严格管理农村群众生活用火。
(二)停止野外用火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四)严禁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禁止进行实弹演习、爆破、施工等活动,特殊情况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不安全用火行为。
三、对违反上述通告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各镇(街道)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镇(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防火责任,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加强日常巡查管护,从严管控火源,监管特殊人群,储备灭火物资,加强扑火队伍建设,强化应急值守,确保不发生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五、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县林业局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接到灭火指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现场,科学组织扑救。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8912011、8915626
本戒严通告从2024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个月,至2024年4月30日废止。
佛坪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6日
编辑:吴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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