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公布5起化妆品违法典型案例

汉中市场监管03-19 15:08 4677阅

图片

2023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先后组织开展了化妆品 “一号多用”、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高风险品种、重点经营环节等专项治理,依法查办了一批化妆品违法典型案件,消除了一批安全风险隐患。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市场秩序,进一步增强消费者安全用妆信心,现将2023年以来全系统查办的5起化妆品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汉台区某公司经营未经备案普通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汉中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汉中市某公司营业区域货架上陈列的“美肌修护液”等化妆品,外包装标识标签无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执法人员限期提供证明材料,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法提供所经营化妆品备案凭证及被委托方相应资质证明材料。执法人员遂对涉案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施行)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5312元、罚款 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施行)第十七条规定: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当前,部分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爱美之心、相关专业知识欠缺和防范意识不强等特点,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对公众身体健康带来潜在风险。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严从快查处,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确保消费者用妆安全的决心。

案例二

汉台区某美容美发用品店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免除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汉台区市场监管局接汉中市市场监管局违法线索交办单,反映某美容美发用品店被抽样染发膏经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对苯二胺”等检验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施行)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该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该批次染发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上述化妆品已全部抽样,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施行)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免除当事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化妆品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无过错的,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施行)相关规定,除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外,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此类案件的查办,全面落实了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激励化妆品经营者守法经营。

案例三

勉县某汗蒸馆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对勉县某汗蒸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不能提供经营的化妆品“瑶溪精华液”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产品注册或备案登记证明、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施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勉县市场监管局在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同时,给予其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目的在于使产品可追溯,确保化妆品安全。本案中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造成化妆品安全无法溯源,损害消费者权益,本案的查处,为同类型案件的查处提供了示范,有利于提升化妆品经营者依法经营、规范经营意识,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业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用妆安全。

案例四

西乡县某化妆品店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西乡县沙河镇市场监管所根据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线索,对辖区某化妆品经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组合中品名为“精醇烟酰胺粉”的化妆品未标明批准文号,质量可疑。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精醇烟酰胺粉”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但未经合法程序注册。该经营者销售未合法取得注册批准文号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施行)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西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未经注册的化妆品“精醇烟酰胺粉”1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典型的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案件,通过在特殊化妆品“组合”产品中掺杂(正规标签标识特殊化妆品+未经注册备案化妆品)销售,使消费者误以为该“组合”为同商标标识产品,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产生误解。本案的查处,为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示范,对违法生产经营主体起到教育震慑效果,及时化解化妆品安全风险。

案例五

镇巴县某美发美甲店经营无中文标签和超过有效期限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 月,镇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泾洋街道办一某美发美甲店检查时发现,该店内货架及柜台上摆放有已超过使用有效期限和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143瓶(盒)。经查,当事人经营过期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分别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施行)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镇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化妆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标签是化妆品信息的重要载体,是消费者选购产品时重要的参考要素,规范化妆品标签有助于消费者正确选择使用化妆品。本案的查处,提醒广大消费者今后在购买化妆品时,应到证照齐全的正规商家购买,并关注外包装上是否有中文标签。


微信图片_20231113120508.jpg

编辑:吴宁

点赞
微信好友
朋友圈
新浪微博
QQ
QQ空间
用户评论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