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生猪违法犯罪行为

镇巴发布06-03 10:21 1512阅

关于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生猪违法犯罪行为的

通 告

为保障全县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秩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决定在全县开展打击私屠滥宰生猪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从严惩处私屠滥宰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私屠滥宰生猪是违法行为

不得私设生猪屠宰厂(场)。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二、为生猪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是违法行为

不得为私屠乱宰生猪提供场所和设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严禁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为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三、从严惩处私屠滥宰生猪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查处私屠乱宰生猪的违法犯罪行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从严惩处经营病死猪及其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

五、 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挠行政执法、暴力抗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六、 鼓励举报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线索

鼓励、保护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生猪屠宰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0916)6712444、6712389;县市场监管局(0916)-6718613、6719935。

特此通告!

镇巴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镇巴县农业农村局

镇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镇巴县公安局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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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阮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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